文章导读
押金回收制度(DRS, Deposit-refund System)在空饮料容器和其他难以监管的低附加值包装物收集领域已被证明是一种实现高质量回收的有效方法。
本文通过大量文献调研和梳理,总结了国外押金回收系统的运行模式、框架条件和可借鉴的经验,并针对我国提出如下建议:
(1)构建与废物管理相关、层次分明的法律法规体系;
(2)划定押金回收制度的范围;
(3)明确责任分配机制;
(4)推动押金制渐进式逐步发展;
(5)促进与“垃圾分类”和“减塑限塑”协同的长效机制;
(6)提高社会可接受性。
为消除饮料包装物对环境和生物的负面影响,借鉴国外经验,面向饮料包装物采用押金回收制度(DRS, Deposit-refund System)成为迫切需要。
饮料包装物押金回收制度,即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给渠道销售商,渠道销售商在采购饮料时将押金支付给饮料生产企业。当消费者喝完饮料后,将饮料瓶送至自助饮料瓶回收机或人工回收点时,押金清算中心会将饮料瓶的押金从该饮料生产企业的关联账户中扣除并退还给消费者。
DRS制度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实施,通过建立大覆盖、高效率的智能回收网络,实现精准清晰的物资回收流向管控。饮料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和循环利用,一方面可以降低饮料包装物生产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末端垃圾分类、处置的成本,可为持续深入地区推动垃圾分类提供长效经济驱动力。因此,本研究围绕饮料包装物的押金制度进行实践和理论总结,以期为我国饮料包装物收集系统的构建和实施提供经验支持。
01
一次性饮料包装物押金制研究的总体情况
目前全球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都运用了押金回收制度。我国目前也有回收饮料瓶或易拉罐返还押金的反向自动售货机。
为了更好地促进押金回收制度的发展,近年来,对押金回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模型建立、经济性分析和效果评估上。
Bohm(1981年)、Farber(1991年)和Hahn and Stavins(1992年)从理论角度证明DRS是返还空包装的有效工具。Simon、Amor和Fold Eur enyi(2016年),Ozdemir-Akyildirim(2015年)以及Acuff和Kaffine(2013年)通过各种参数(如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回收包装的百分比)将DRS与处置费和回收补贴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DRS制度仍然是废物处理成本最低的选择,除非目标废物减少的水平非常低(低于5%)。
Mrozek(2000年)认为对于特别难检测排放(或环境影响)的产品DRS是最适合的工具。Albers and Vollebergh(2008年)使用一般均衡模型研究发现,DRS能提供最佳的回收、填埋及倾倒激励。Lavee(2010年)对以色列的DRS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发现该制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02
DRS的运行模式
DRS制度成功的关键是系统的设计,如押金如何收取、管理、返还和包装物回收的便利性。
Zhou等人基于物质流和资金流,将DRS分为逆向物流模式、零售回收模式和回购回收模式3类,并根据分类变量(低、平均、高)对每种模式的成本负担、监管负担和运输负担等进行估计。
A.Calabrese等人则基于欧洲10个国家施行的DRS模型所需的4个参与者,即DRS运营商、生产商、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资金-物质流和每个参与者的成本负担,将10个国家DRS分为4类DRS模型:运营者闭环模型、零售商闭环模型、生产者闭环模型和消费者闭环模型。
本文根据系统清算形式的不同,将一些典型国家的DRS模式分为三类:集中式或者操作式DRS、分散式或财务式DRS、集中式和分散式混合型DRS。在DRS目标责任归属,生产商、运营商、零售商的责任以及消费者负担,DRS组成等方面这三种押金回收制度模式是不同的。押金制模式的比较如表1所示。
03
DRS制度需要解决的框架条件
DRS制度的运行机制基本类似,但是采用押金回收制度需要解决的框架条件各有差异。关键的框架条件主要包括行政和律法支持、收集材料范围、押金值、运营机构、押金的收取与返还、未赎回押金的处置、材料所有者、应对押金回收制度的负面影响等。
1. 行政和律法支持
自20世纪70年代起,全球有38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为建立DRS制度提供权威的制度保障,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对其产品及包装物的回收处理责任和消费者对包装物的回收义务,也设定了完善的保障措施。DRS制度均为国家强制性的,这对推广回收计划非常必要。
2. DRS材料收集范围
根据国际经验,德国、芬兰、美国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DRS制度首先适用于啤酒、饮料的塑料瓶、玻璃瓶或铝罐。DRS制度一般不适用于牛奶,主要原因是牛奶容器会引起特别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与此同时,在很多国家,牛奶被视为主食,附加押金后牛奶的销售价格势必会提高,消费者难以接受。
3. 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通常负责登记和向饮料产品的包装商/灌装商收取费用,并确保材料回收的收入再投资于该系统。管理机构作为参与者责任协调平台,鼓励利益相关方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特定区域押金回收制度的有效运行。
政府作为具有强大统筹和协调能力的组织,通常负责对系统的建立和推广提供权威背书和经济刺激及引导,监督/审计系统管理机构。DRS制度参与方众多,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监管,而是与生产商、消费者共同建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一般需要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满足系统目标,其工作职能一般为:押金清算、产品注册、欺诈管理、计算手续费、数据管理、商品销售/分销、材料运输、报告和公众教育。
Zhou等基于Dace(2013年)、Simpson(2010年)的研究,将管理机构分为三类:生产者责任延伸组织、政府行政机构和委托行政机构。
4. 押金
押金是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为包装物支付的金额。在饮料包装押金回收制度中,押金金额被认为是影响回收率的最主要因素,回收率会随着押金金额的增加而增加。
在加拿大的新不伦瑞克省,饮料包装物的总体回收率为76.4%,其中,非酒精性饮品包装物押金为0.1加元,容量小于500mL的啤酒罐、啤酒瓶押金为0.1加元,葡萄酒和烈酒包装物押金为0.05加元。
相对应的,在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饮料包装物的总体回收率仅为61.6%。其中,非酒精性饮品包装物押金为0.08加元,容量小于500mL的啤酒罐、啤酒瓶押金为0.05加元,葡萄酒和烈酒包装物押金为0.05加元。前者要比后者的总体回收率高出近15%。
但过高的押金金额会影响饮料销售,生产商不易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负担。押金金额需要与欺诈风险相对应,押金金额越高,风险越大。如果押金金额过低,消费者退回饮料包装物的激励作用被削弱,饮料包装物流入非正规回收渠道的可能性增大。
押金金额的设计需要在使回收更容易的同时也能促进居民重新建立习惯。根据国际经验,押金金额一般是饮料价格的10%~15%。可以对系统中所有饮料包装物执行统一押金费率,也可以根据饮料包装物大小或饮料类型进行区分。
5. 押金的收取和返还
DRS制度有公法属性,一般是通过环境管理机关对包装物品的生产者提供许可,使其成为押金的直接收取主体。即生产者在产品价格中加入押金部分,并随着产品的销售逐级转移,最后由消费者承担。押金能否顺利返还与消费者的利益直接挂钩,会影响到消费者对DRS制度的态度。
国际通用做法是通过直接与消费者发生经济交换关系的零售商进行回收,且大多数基于返销模式的DRS系统都会向零售商支付他们回收的每个包装物的手续费,以补偿零售商的成本。
另一种做法是由特定参与DRS系统的回收企业提供专门的回收机进行押金返还,即消费者将喝完的饮料瓶投入回收机,回收机当场对消费者进行押金返还。
6. 未赎回押金和材料归属
在DRS制度中,从押金的收取到返还存在时间差,会发生押金的留存,也会因部分饮料瓶未返还而产生被系统截留的押金。当然,有些DRS系统采用的押金水平超过返还水平,即消费者支付的押金超过他们收到的退款,这之间的差额也被称为未赎回押金。所以要建立相应的押金使用管理制度,保证押金的利用不偏离环境保护的目的。
Bohm建议政府保留未赎回押金,但这可能会导致供应商得不到激励,因为供应商保留未赎回押金时,随着它们收取的押金增多,它们必须支付更多的退款,这将导致供应商的利润减少。
Calcott和Walls认为,在DRS系统中,供应商不应将未赎回押金作为利润,如果供应商保留押金,社会最优条件无法实现。
Numata的研究结论则是,当负外部性与消费者数量的乘积大于押金的一半时,政府应将未赎回押金全部收回。Numata通过引入政府从供应商处收取的未赎回押金份额来考虑分配,当包装物不被退回存在负外部性时,政府应向供应商收取未赎回的押金,政府应收取的未赎回押金的百分比取决于保证金相对于负外部性的大小。
材料的归属可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管理机构拥有,如在克罗地亚、立陶宛、瑞典等国家,一般管理机构需要向零售商支付服务费,补偿其回收工作量和存储空间。第二种是零售商拥有,如在德国、爱沙尼亚,主要是为了激励零售商参与系统回收的积极性。第三种是生产商所有,以促进材料循环利用,如在荷兰、缅因州等国家和地区。材料归属一般由押金回收制度的设置来决定,因为通过该制度回收的饮料包装的材料价值相对高,也是支持系统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
7. 应对DRS制度的负面影响
强制押金回收系统的包装物会贴上验证包装是否为有效押金制的一部分的标签以限制欺诈行为。欺诈的例子包含:
(1)复制条形码并将其应用于不含押金的容器;
(2)在国外购买饮料产品并在商店(如街角)销售;
(3)客户或商店工作人员通过2次投入容器获取押金。
对于依赖RVM作为主流收集方式的实行押金回收制的国家,部分标签信息通常是该国特定的产品条形码,能防止另一个国家未支付初始押金的饮料包装退还押金。
在丹麦和德国,对购买和使用标签油墨的人有严格的指导方针和程序。通常采用特殊墨水组合的安全代码,以消除复制条码的欺诈行为。只有向中央系统支付了必要费用的各方才能使用墨水和标签。需要制定相关程序,防止有人利用包装物进行欺诈性重复退款。
04
对我国实施一次性饮料包装物押金制的
经验启示
1. 构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的目的是鼓励所有消费者参与押金回收系统和促进饮料容器的赎回。根据我国废弃物管理现状,应理清与可再生资源相关的法律,并基于现有的法律基础和管理现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押金回收制度的法规体系。
2. 划定押金回收制度的范围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首次界定DRS制度范围时,可采用最广泛、最实用的范围:水、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果汁、运动饮料、即饮茶和咖啡)和啤酒,材料类型为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
3. 明确责任分配机制
政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法规标准,并对押金回收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消费者更多地返还包装物。生产商和经营者对投入流通的产品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零售商参与到押金回收体系,保障包装物回收和押金返还。消费者返还包装并赎回押金,并承担未返还包装时的污染治理责任。
废物再生利用产业承担分离出的包装物的再利用和处理责任,保证押金回收系统后端的衔接。媒体和非营利组织承担宣传和公众教育的责任,保证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押金制度的回收责任中。
在构建押金回收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分工合作边界,并利用现行的物联网信息系统实现交互式的联动。
4. 推动押金制渐进式逐步发展
DRS制度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各种配套制度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如德国推行押金制前,设立了全国回收率标准的触发机制,规定两年连续未达标才强制实施押金制。
DRS制度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增加饮料瓶和其他包装的单独收集和回收提供了巨大潜力。消费品公司、零售商、商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大学或节日活动组织者)可以单独或合作推出小规模的押金回收系统。以这种方式,他们可以推广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或饮料包装。大规模的押金回收制度需要适应当地的情况,以确保成本和效益统一。
5. 促进与“垃圾分类”和“减塑限塑”协同的长效机制
结合RVM的推广和流行,可以在垃圾分类桶旁专门配备RVM,方便消费者返还饮料包装物,实现“减塑限塑”目标。
6. 提高社会可接受性
社会可接受性关系着DRS制度的成败。为鼓励消费者配合,可以提高返还包装物的便利性,提供充分的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和沟通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05
研究结语
DRS制度已经在全球近40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成功,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饮料包装物DRS制度,并结合当下“垃圾分类”“减塑限塑”的社会需求,创造适合我国实际的更有效的废物管理体系。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开展一批押金回收系统的试点项目,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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